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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调整.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调整为1820元/月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

发布时间: 2021-08-23    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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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政府近日印发《关于调整全省.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指出,我省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调整全省.低工资标准,调整后的.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:1820元/月(小时.低工资:19元);二类地区:1770元/月(小时.低工资:18.4元);三类地区:1720元/月(小时.低工资:17.9元);四类地区:1670元/月(小时.低工资:17.4元)。本次调整后,全省一至四类地区月.低工资标准较原来标准每档分别增长200元,四档平均增长12.97%。

.低工资标准不包括:1、延长工作时间工资;2、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;3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。

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,国家实行.低工资保障制度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.低工资标准。对用人单位违反.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,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,或者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。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执行.低工资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,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
据悉,我省.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包括11个市区,分别是兰州市的城关区、七里河区、安宁区、西固区、红古区和兰州新区,以及金川区、肃州区、玉门市、敦煌市、嘉峪关市。二类地区包括12个县区市;三类地区包括24个县区市;四类地区包括41个县区。

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